东西问丨张凌寒:怎样探索人工智能治理的“中国路径”?

发布时间:2024-11-02 01:33:00 来源: sp20241102

   中新社 上海8月16日电 题:怎样探索人工智能治理的“中国路径”?

  ——专访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

   中新社 记者 李姝徵

  随着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的突飞猛进,人工智能治理的紧迫性日益凸显,世界主要国家和经济体纷纷在监管建设、国际合作、产业发展、政策研究等多个层面加大投入,希望发挥在国际人工智能治理中的主导作用。近年来,中国人工智能在数据、算力、算法和应用领域等方面均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在监管领域,中国又如何探索人工智能治理的“中国路径”?日前,在2024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现场,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就此接受 中新社 “东西问”专访。

资料图:一架电动无人驾驶载人航空器吸引观众。 中新社 记者 汤彦俊 摄

  现将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社 记者:人工智能在赋能千行百业的同时,也带来了安全、隐私、公平等问题,中国是如何回应挑战的?这些在您看来,中国的人工智能立法要注意哪些关键点?

  张凌寒:人工智能已经成为当前国际技术竞争与规则竞争的关键领域。积极妥善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问题与挑战的同时,实现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包容审慎、行之有效的良法善治。中国在2023年10月发布了《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呼吁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和“智能向善”宗旨,促进人工智能技术造福于人类。

  人工智能立法是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的综合立法,承载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加快人工智能立法是促进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中国的人工智能立法工作应当基于本土实践,具备前瞻性、先进性与国际视野。人工智能立法需要遵循以下三个基本逻辑:一是能够适应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二是能够明确回应中国独特的治理需求;三是完善人工智能法律制度,有效应对国际竞争。

  因此,应通过促进性立法,为人工智能的发展提供制度支撑;通过综合性立法,奠定人工智能治理基调、廓清人工智能治理的基本框架脉络、为领域立法和未来出现的发展问题“留接口”;通过统一性立法,建立人工智能统筹协调机制、明确相关行业、领域人工智能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治理模式;通过包容性立法,划清人工智能监管的底线与红线、设置一定的免责规则、合理进行责任分配、构建综合问责体系。

  今年3月,中国国内多位人工智能治理专家共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工智能法(学者建议稿)》。针对人工智能跨部门、跨行业的发展特点,建议稿提出建立人工智能监管统筹协调机制,各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各行业制定相应监管规范,组织风险评测等活动,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此外,建议稿结合人工智能产业现状和未来发展情况,建立了综合问责体系,也为未来技术发展与立法需要预留了接口。

资料图:人形机器人上演“劲歌热舞”。 中新社 记者 张亨伟 摄

   中新社 记者:在您看来,人工智能立法对中国人工智能产业的整体发展将会带来哪些影响?

  张凌寒:人工智能产业的突出特点是发展的不确定性,人工智能立法旨在引导和规范中国人工智能产业更好发展。

  第一,制定人工智能法是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客观要求。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使其在变革社会产业结构、提升居民生活水平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与之伴随的风险与挑战也日益凸显。科学合理的人工智能法作为人工智能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能够为人工智能的创新和应用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指引,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又能妥善应对技术发展过程中已出现和可能出现的问题与挑战,确保人工智能沿着向善的轨道发展。

  第二,制定人工智能法是应对全球人工智能安全风险的现实需要。人工智能作为两用技术,带来了日益复杂多元的安全挑战。人工智能法将为人工智能的安全应用设立明确的法律框架和规范要求,通过切实可行的问责制明确各方责任,压实人工智能系统的设计、开发、部署和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标准和要求,有力控制全球人工智能安全风险。

  第三,制定人工智能法是把握人工智能国际治理话语权的重要举措。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不受国界限制,其跨国特性要求国际社会共同面对和解决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一国对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不仅影响着本国的产业发展和风险治理,更加决定着该国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中的话语权。制定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包容性的人工智能法,有利于中国在人工智能治理国际讨论和决策中把握主动权和话语权,推动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人工智能治理体系。

资料图:工业机器人在进行移动焊接演示。 中新社 记者 贾天勇 摄

   中新社 记者:从监管角度出发,不同国家在人工智能治理方式上有何异同?中国又该如何探索自身的治理思路?

  张凌寒:不同国家在人工智能领域不同的国际生态位,也决定了各自国内不同的监管态度。

  以美国为例,作为人工智能产业领跑者,美国对人工智能持鼓励和促进的态度,以灵活监管模式应对人工智能挑战。美国作为人工智能技术领先的国家,其治理模式具有发展导向型的特点,表现出发展与监管共重的多元治理模式。美国尚未在联邦层面通过直接规制人工智能使用和发展的立法,而是通过地方立法、行政指导、部门执法、法院判决等共同建构其鼓励发展的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其蓬勃的人工智能产业亦提供了充足的行业标准。

  和美国治理模式相反,欧盟地区由于缺乏大型互联网与人工智能企业,其人工智能治理模式则具有安全导向型的特点,着重保护个体权益和中小型企业的利益,通过全面立法的方式对人工智能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因此,欧盟的人工智能监管模式为强监管,强调对人工智能的立法治理,积极建立人工智能的统一、整体性治理规范。

  中国作为人工智能领域领先的追赶者,既要鼓励和促进人工智能发展,又需要以监管引导产业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首先,发展与安全一直是中国技术立法的永恒命题。但是目前在全球激烈竞争格局下,不发展是最大的不安全。中国人工智能产业“领先的追赶者”的独特国际生态位,要求我们在技术和产业的国际竞争中,必须以发展为制度设计的主要目标,安全问题也需要通过技术发展来回应和解决。基于此,应当以促进性立法保障人工智能发展,既要体现促进技术产业发展的导向,也要促进人工智能在生产生活中的应用。

  其次,综合性立法是进行人工智能顶层设计的最佳形式,通过专门的中央立法可以指导各地、各领域的人工智能发展。人工智能领域的综合性立法,应以“总则式”为框架体例,作为人工智能治理的提纲挈领制度;以“廓主线”为主要内容,确定人工智能治理的基本框架脉络;以“留接口”解决容量问题,便于应对技术发展。

  第三,人工智能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技术系统,它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工具或过程,而是涉及人、机器和环境之间复杂的互动。对于人工智能的治理,需要通过统一性立法建立人工智能统筹协调机制,明确相关行业、领域人工智能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构建政府、行业组织、企业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治理模式。

  最后,发展人工智能是提升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技术路径,应通过包容性立法对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保持一定的宽容。在监督管理、责任设置等方面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减轻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对产业创新予以一定的容错空间和责任豁免。未来人工智能成功应用于社会生产与生活可以反过来惠及更多的行业和开发者。(完)

  受访者简介:

  张凌寒,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联合国高级别人工智能咨询机构专家,参与了中国多项人工智能和算法、数据和平台治理的立法咨询工作,近年来专注于研究人工智能(算法)、数据和平台治理等法律问题,出版专著《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研究》《权力之治:人工智能时代的算法规制》等。

【编辑:于晓】